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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时间:2026-01-28 05:35:26 来源:晋城市老体协

晋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2025 年 11 月 11 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晋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为晋城市老体协。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晋城市民政局。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联合性社团组织,是反映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诉求、维护老年人体育健身合法权益、自愿结成为老年人体育健身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发动和组织广大老年人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为实现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服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中共晋城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参与协会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晋城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晋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在晋城市凤台东街体育场东大厅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按照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晋城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以及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以下工作: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指导老年人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二)反映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的合理诉求,维护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老年人体育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提倡老年人科学健身。

  (四)举办全市、承办全省或全国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项目交流展示活动。组队参加全省、全国或协作区域乃至国际性的各项老年人的体育健身交流展示。

  (五)宣传老年体育健身知识,组织老年体育健身项目骨干参加全国、全省的培训,着力做好基层骨干的培训工作,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身项目。

  (六)总结交流老年人体育工作和体育活动的经验,表彰先进,

协同有关部门评选“健康老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为团体会员制。各县(市、区)、相关行业(企业)、大专院校和各县(市、区)的老年人体育协会或相关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努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申请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比赛交流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报协会予以认可。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选举、决定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选举、决定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主席、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出任或者公开招聘的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可连续任期两届,聘任的秘书长不受任期限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一名符合规定条件的副主席担任,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要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会议和办公会议;

  (三)提名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理事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主管党建工作、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五)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七)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主席意见,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办公会议审议;

  (三)拟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主席或办公会议批准后监督执行;

  (四)代表本会签署日常有关文件和协议;

  (五)协助主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工作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

  各团体会员的主席、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出席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本会代表或团体会员的其他负责人出席。

  工作会议可以和理事会议合并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研究日常工作。

  办公会议由主席主持,根据情况可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监事长列席。办公会议研究工作计划的落实,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机关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对各团体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案。

  第三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办公会议可任免副秘书长、机关各机构负责人,并向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 5 人,并推选监事长 1 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

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一)要按照节约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二)资产的使用、处置、清查、报告、评估等重要事项,要由理事会进行研究,做出决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办公会议决定,报理事会备案。研究资产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要有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三)资产的收益、支出由主席领导办公会议进行管理。

  (四)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五)本会管理的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六)本会的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述部门指定的审计单位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及其部门购买公共服务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有偿服务、捐款和赞助等。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须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财务主管人员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制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最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11 月 11 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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