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草案)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晋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是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社团组织,是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晋城市体育局、晋城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尊重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在党政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发动和组织广大老年人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为实现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服务,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组织老年人开展的各项体育健身活动,都应因人因地制宜,提倡科学锻炼,重在参与,旨在康乐,增进友谊,使老年人通过锻炼,增进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晋城市凤台东街体育场东大厅三楼。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按照山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晋城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以及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以下工作:
宣传发动和组织指导老年人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反映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的合理诉求,维护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老年人体育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提倡老年人科学健身。
举办全市、承办全省或全国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项目交流展示活动。组队参加全省、全国或协作区域乃至国际性的各项老年人的体育健身交流展示。
宣传老年体育健身知识,组织老年体育健身项目骨干参加全国、全省的培训,着力做好基层骨干的培训工作,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身项目。
总结交流老年人体育工作和体育活动的经验,表彰先进,协同有关部门评选“健康老人”。
会员
第七条:本会为团体会员制。各县(市、区)、晋煤集团、兰花集团、金融行业及相关行业、厂矿企业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愿为实现本会宗旨而努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批准。
3. 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申请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比赛交流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本会不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的产生和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由各团体会员提名推选,报协会予以认可。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委会委员。
3.通过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4.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5. 对协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执委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年龄符合政策规定。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委会委员组成执委会。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31名。
执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l. 筹备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召开协会年度工作会议,并向工作会议报告工作。
3.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5.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席的提名,任免个别副主席、秘书长和执委会委员。
6.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7.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协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副主席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2.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2.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3.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4. 提名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交执委会决定。
5.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6. 批准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主席和执委会作出的决定。
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4.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征得主席同意后,聘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6.代表本会签署日常有关文件和协议。
7.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工作会议
本会的工作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经执委会决定可临时召开。
各团体会员的主席、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出席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本会代表或团体会员的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会议
本会的办公会议研究本会的日常工作,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驻会领导、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参加。办公会议研究工作计划的逐月落实,对各团体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根据各团体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方案。
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和内容要及时向主席报告。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购买政府服务;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一支笔审批,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同意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最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执委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8月6日